(2016)冀0828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国杰与被申请人魏兰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国杰,魏兰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再2号申请再审人田国杰,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杨家湾乡务本堂村山东营**号。身份证号1326291967********。委托代理人李好恩,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199710963839。被申请人魏兰荣,女,1964年9月6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汽车北站对过利达五金门市。身份证号1326291964********。申请再审人田国杰因与被申请人魏兰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围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田国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项,第四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再审人田国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姜国方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曹 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