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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国杰与被申请人魏兰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国杰,魏兰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再2号申请再审人田国杰,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杨家湾乡务本堂村山东营**号。身份证号1326291967********。委托代理人李好恩,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199710963839。被申请人魏兰荣,女,1964年9月6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汽车北站对过利达五金门市。身份证号1326291964********。申请再审人田国杰因与被申请人魏兰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围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田国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项,第四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再审人田国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姜国方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曹 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