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行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刘海吉、林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吉,林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中行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吉,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卫强,河南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林州市行政街5号。法定代表人赵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秋菊,女,林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桑国梁,男,林州市龙派出所所长。上诉人刘海吉因诉被上诉人林州市公安局户籍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海吉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条规定,户口迁移是依申请行政行为,林州市公安局擅自迁移户口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据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意义,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三、林州市公安局提供的公安部通知不符合部门规章的规范形式,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律渊源,不能作为林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四、林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迁移户口未征询村民的意见,也未经村委会讨论通过,侵犯了刘海吉知情权、参与权,未给刘海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则;五、林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客观依据,河头村村民并非全在移民安置规划范围内,有关部门未经批复备案擅自修改的移民方案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林州市公安局办理的豫迁字第00215863号《户口迁移证》,将刘海吉的户口迁回原址。被上诉人林州市公安局答辩称:一、林州市公安局不应作为被告。盘石头水库建设是鹤壁市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都由鹤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阳市人民政府协助完成。移民村的户口迁移,是该项目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鹤壁市人民政府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协商作出的决定。涉及到户口迁移的,应以鹤壁市公安局为被告。二、林州市公安局办理有关户口迁出的手续齐全合法。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对需要办理准迁手续的户口迁移,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入证办理落户手续。林州市公安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豫移安〔2014〕42号《关于印发盘石头水库第三期移民户口移交等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及鹤壁市公安局所开出的集体移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等,对水库移民区的人员进行集中办理迁出手续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林州市公安局五龙派出所按照鹤壁市公安局出具的豫准字第17382450号《准予迁入证明》要求,开具了豫迁字第00215863号《户口迁移证》,将包括刘海吉等在内的3568人户口迁移至鹤壁市,该《户口迁移证》上没有林州市公安局公章。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的规定,公安派出所是法律授权的派出机构,也是所管辖区户口登记机关。本案中,案涉的户口准迁行为由鹤壁市公安局作出,而被诉迁移行为是由林州市公安局五龙派出所依据鹤壁市公安局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要求办理的,该公安派出所作为法律授权的派出机构具备被告资格。原审法院未予查明并以林州市公安局为被告作出判决不当,应予撤销。对此,原审法院重审时应对原告起诉错列被告予以释明后,再作出相应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崔永清审判员 阎丽杰审判员 蔡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维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