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63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的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栋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