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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762号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李贤飞,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曹梅,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敬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