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762号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李贤飞,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曹梅,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敬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