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雪松与乾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松,乾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松,女,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乾安县人,无业,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丹青街9委。被执行人:乾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国良,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松与被执行人乾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乾劳仲字第43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