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刑更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松成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119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黄松成。2014年6月3日入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原判决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且被盗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131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119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记功一次,表扬二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考虑其附加刑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松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国恩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苑世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