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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光碧、王继鹏、郑权伟与遵义市八方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碧,王继鹏,郑权伟,遵义市八方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刚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001号原告李光碧,女,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王继鹏,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郑权伟,男,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遵义市八方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法定代表人赵鲤,总经理。被告杨小刚,男,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碧、王继鹏、郑权伟与被告遵义市八方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碧、王继鹏、郑权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光碧、王继鹏、郑权伟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碧、王继鹏、郑权伟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50.00元,由原告李光碧、王继鹏、郑权伟承担。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