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4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某,刘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220号原告索某某,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大约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以被告已经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索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梁 慧审判员 冯莉莉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