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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兴支行与李义通、杨焕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兴支行,李义通,杨焕利,丁义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1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兴支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316号。被告李义通。被告杨焕利。被告丁义田。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瑞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