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雨婷要求宣告张波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雨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民特1号申请人王雨婷,现住扶余市。法定监护人王洪福,男,194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人王雨婷要求宣告张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张波,女,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新源镇大房村大房屯,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张波于2009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的父亲王威于2011年12月份因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29日发出寻找张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张波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东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