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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雨婷要求宣告张波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雨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民特1号申请人王雨婷,现住扶余市。法定监护人王洪福,男,194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人王雨婷要求宣告张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张波,女,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新源镇大房村大房屯,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张波于2009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的父亲王威于2011年12月份因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29日发出寻找张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张波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东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