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再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井陉恒山煤焦有限公司与刘世安、吕秀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世安,石家庄市井陉恒山煤焦有限公司,吕秀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民再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世安,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刘雅静,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井陉恒山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蔡庄村。法定代表人:蔡辰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增银,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吕秀峰,男,汉族,1957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再审申请人刘世安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井陉恒山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山公司)、原审被告吕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4)冀民申字第525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再审申请人刘世安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井陉恒山煤焦有限公司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世安给付石家庄市井陉恒山煤焦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21万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2016年4月29日刘世安先给付石家庄市井陉恒山煤焦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二、2016年5月9日,石家庄市井陉恒山煤焦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解除对刘世安位于沧州市北大街物资局宿舍北楼2#-4-301号房产的查封。石家庄市井陉恒山煤焦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解除对刘世安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的查封,具体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西环支行:6222020408005351551。���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西环支行:040830020110203184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建设大街支行:6228481731394518814。同日,刘世安再给付石家庄市井陉恒山煤焦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在本案的一、二审中,双方各自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由各自承担。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刘世安和石家庄市井陉恒山煤焦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协议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上述协议,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此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法院存档一份。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习 静代理审判员 葛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