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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朱会兵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朱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82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刚,局长。被执行人:朱会兵。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工商处字(2015)2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武工商处字(2015)229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少亮审判员  曾红华审判员  张郁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