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耿振雷与赵文波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振雷,赵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236号申请执行人耿振雷,男,汉族,1982年6月13日生。被执行人赵文波,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耿振雷申请执行赵文波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人赵文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振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68970.61元)。被执行人赵文波已先行给付1100元,还有67870.61元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耿振雷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918.06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文波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68788.6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