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4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敏与北京加增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北京加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413号原告徐敏,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秀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洋。被告北京加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神仙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家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克勇,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与被告北京加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徐敏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徐敏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零一元,由原告徐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