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0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董世琼与杨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世琼,杨留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董世琼,云南省马关县人,现住马关县。被执行人杨留琼,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马关县,现住文山市。关于董世琼与杨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民二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留琼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董世琼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董世琼自愿同意被执行人杨留琼对履行(2014)文民二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分期履行:即从2016年4月份起,每月至少支付2000元(六个月支付一次),多还不限,直至付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市人民法院(2016)云2601执2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