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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3015号原告钱某甲。被告马某。原告钱某甲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一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甲、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甲诉称: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女儿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诉讼费各半承担。被告马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经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钱某乙,2015年12月双方对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携女儿回娘家生活。2016年3月,原告将女儿送至被告家,并诉讼来院。审理中,原告坚持诉请,被告则认为双方无原则性矛盾,希望夫妻和好。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未成。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钱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