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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文某飞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某飞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61号罪犯文某飞,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五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某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文某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入监后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中,态度端正,能遵守课堂秩序,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9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0.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某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某飞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