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伟与深圳七星级数码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深圳七星级数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695号原告:周伟,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被告:深圳七星级数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育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深圳七星级数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伟承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栗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