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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雪松借款合同纠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晓革,职务资产保全部综合员。被执行人刘雪松,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雪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雪松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