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行审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曹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曹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4行审90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2088082-5。法定代表人叶海强,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曹永。经营店名:旺池川食公馆。经营地点:英山县温泉镇步行街处。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环理字(2015)46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供的英环理字(2015)46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做出的英环理字(2015)46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军审 判 员 王甲寅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