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公泉、刘长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公泉,刘长英,翟本德,刘明海,翟玉德,刘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公泉,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长英,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翟本德,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明海,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翟玉德,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明义,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公泉、刘长英、翟本德、刘明海、翟玉德、刘明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蓝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