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志、王德金与被告徐文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志,王德金,徐文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22民初576号原告:王德志。原告:王德金。被告:徐文明。原告王德志、王德金与被告徐文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耀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志、王德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文明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志、王德金诉称:二原告系东辽县辽河源镇太安村三组村民,2004年外出打工与被告徐文明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且按时履行协议,2013年因二原告在外务工没有回来,委托亲属与被告徐文明以口头协议将土地转包,约定土地转包每年4000元,并于元旦前交付,若二原告不按期收取租金,协议终止。2015年土地确权,东辽县辽河源镇太安村民委员会未经二原告同意擅自将二原告的承包田确权给被告徐文明。现二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二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原土地面积18.19亩、按2015年重新丈量面积26.87亩,返还2016年土地租金26.87亩18800元。被告徐文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德志、王德金为东辽县辽河源镇太安村三组居民,与其父亲王殿有(已故)作为一户承包太安村三组耕地18.19亩,承包期限自1999年至2028年,并由东辽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原告在外出打工期间,将18.19亩耕地转包给被告徐文明,现转包期限已过,被告徐文明扔继承耕种土地,故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文明立即停止侵权、返还18.19亩土地,重新丈量为26.87亩,支付2016年土地租金188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土地登记及流转台账一份、太安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本院认为: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被告徐文明在土地转包期限届满后,应当将土地返还二原告耕种,故对二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徐文明停止侵权、返还耕地18.19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徐文明给付2016年土地租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文明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王德志、王德金所承包的耕地18.19亩。二、驳回原告王德志、王德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即135元,由被告徐文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侯耀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