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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444-5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朱敦海、彭小丽等114人与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敦海,彭小丽,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444-557)-2号申请执行人朱敦海、彭小丽等114人,均系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基本情况详见本院(2015)雁民二初字第118-230、2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苏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敦海、彭小丽等114人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114件案件中,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二初字第118-230、2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敦海、彭小丽等114人身份置换金等2400619.03元。现由于上述案件执行到位950000元后,查实被执行人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上述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经申请执行人朱敦海、彭小丽等114人同意终结上述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述114件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114件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吴仁智审判员  李榜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