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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81刑初1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04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临江市医院1117号病房盗窃王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挎包一个。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挎包价值人民币5元,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005元。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临江市医院二楼口腔科主任室盗窃孙某某羽绒服一件、香烟两盒。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羽绒服价值人民币4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6元,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86元。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临江市林区医院315病房盗窃甄某某现金人民币2500元、钱包一个、挎包一个。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1元、被盗挎包价值人民币10元,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51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现金人民币961元,并返还被害人甄某某,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2015年夏天,被告人吕某某在临江市交警家属楼盗窃刘某甲现金人民币200元、小钱包一个、小手电一个。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钱包价值人民币2元、被盗小手电价值人民币5元,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07元。2015年夏天,被告人吕某某在白山市金河花园盗窃梁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拎包1个。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拎包价值人民币30元,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330元。2015年夏天,被告人吕某某在白山市金河花园盗窃殷某某家两次,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夹包两个、挎包两个、相机一个。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四个包价值人民币54元,索尼相机价值人民币200元,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254元。2015年5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在白山市市医院住院部二楼一号病房盗窃刘某乙现金人民币2000元、男士裤子一条。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裤子价值人民币20元,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020元。综上,被告人吕某某共实施盗窃8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8413元。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甄某某的谅解。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杨某某、康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殷某某、刘某丙、刘某乙、王某、甄某某、刘某甲、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在医院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临江市人民医院1117号病房盗窃王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挎包一个。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挎包价值人民币5元,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005元。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临江市人民医院二楼口腔科主任室盗窃孙某某羽绒服一件、香烟两盒。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羽绒服价值人民币4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6元,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86元。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临江市林区医院315病房盗窃甄某某现金人民币2500元、钱包一个、挎包一个。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钱包及挎包价值人民币11元,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51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现金人民币961元,并返还被害人甄某某,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2015年夏天,被告人吕某某在临江市交警家属楼盗窃刘某甲现金人民币200元、小钱包一个、小手电一个。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钱包、手电价值人民币7元,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07元。2015年夏天,被告人吕某某在白山市金河花园盗窃梁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拎包1个。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拎包价值人民币30元,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330元。2015年夏天,被告人吕某某在白山市金河花园盗窃殷某某家两次,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包四个、相机一个。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包价值人民币54元、索尼相机价值人民币200元,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25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吕某某处扣押索尼相机,并返还被害人。2015年5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在白山市医院住院部二楼一号病房盗窃刘某乙现金人民币2000元、男士裤子一条。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裤子价值人民币20元,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020元。综上,被告人吕某某共实施盗窃8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8413元。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实2015年5月8日、2015年5月12日,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公安分局、临江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分别接到江源区居民刘某乙、临江市居民王某报案,称在医院被盗现金及物品。2015年11月25日,临江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甄某某报案,称其在临江市林区医院315病房护理病人时,被盗现金人民币3300元及挎包一个。临江市公安局民警调取现场监控进行分析,确定被告人吕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临江市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11月27日将吕某某抓捕归案。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在市医院315病房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其所实施的其他七起盗窃犯罪事实。2、临江市公安局现场勘查卷宗:证实案发现场情况。3、被告人吕某某盗窃时的监控录像、指认现场录像资料: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盗窃现场情况。4、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估价明细表:证实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13元。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吕某某处扣押索尼粉色相机一部、女士手表一支、钥匙串五把、观音图案吊坠一串、银质项链一条、扣押现金人民币961元。发还被害人甄某某人民币961元,发还被害人刘某丙索尼粉色相机一部。6、被害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家在白山市金河花园,2015年夏天她家被盗了一个包,包里有300元钱,当时包放在卧室床旁边的柜子里,是灰白色的女士拎包。被盗的前一天,她曾去院里晾衣服,当时没关门。7、被害人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5日下午她发现被盗了两个手拎包、两个夹包,其中一个手拎包里有现金1217元钱,另一个夹包里有30多元的硬币。手拎包放在大屋卧室的床上,后来两个拎包找回来了。2015年5、6月份还丢失一部索尼牌粉色相机。8、被害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殷某某的儿子,他家在白山市金河小区。2015年9月15日下午5点左右发现被盗了4个包,其中一个包内有1270元钱,还有个包里有30多元的硬币。当天他们下楼干活没有锁门,后来在楼道里和垃圾箱里找到三个包,他家以前有一部粉色的相机。9、被害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8日早上6点30分左右,他在白山市医院住院部二楼1号病房里睡觉起来后,发现衣服和裤子被盗了,后来衣服和裤子找到了,兜里的2100元现金不见了。10、被害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2日12点10分左右,她的包在临江市医院1117病房被盗了,包里有3000余元现金丢了。11、证人康某甲的证言:证实她是王某的老板,知道王某钱被偷的事情。王某告诉她被偷了3000多元钱。12、被害人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5日11时45分,她发现她放在林区医院315病房窗台上的包被偷了,后来包被找到了,但是里面的现金3300元没有了。公安机关给她返还了961元现金,她对吕某某行为予以谅解。13、被害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她发现被盗了一个小钱包,钱包里有一串钥匙,200多元钱,钥匙串上有一个小手电。他经常离开家不关门。14、被害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5日上午,他的羽绒服在2楼口腔科主任室被盗了,后来羽绒服找到了,羽绒服里的两盒烟没了,其他东西都在。1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是从2015年3月份开始盗窃的。(1)2015年5、6月份一天中午12点左右,在临江市医院1117病房偷了一个女士拎包,包里一共有2000元钱。这个拎包放在最里面靠窗的病房床上的床尾。(2)2015年夏天的一个白天,在交警大队后面的居民楼第一栋顶层的一户人家,盗窃了一个小手拎兜,手拎兜里有200元左右的钱,还有一个钥匙串,还有一个小手电。(3)2015年11月25日早晨在临江市市医院二楼医生办公室盗窃了一件黑色的羽绒服,羽绒服里有两盒云烟,一个口罩,一张身份证,一个医生证。烟拿走了,羽绒服等物品放在一楼的厕所里了。(4)2015年11月25日中午,在临江市林区医院315病房,盗窃了一个女士拎包,将里面的2500元钱拿走了,手拎包放在一楼了。钱花了。(5)2015年6、7月份,他在白山鲜族学校附近的一个小区里的一个超市旁边的屋里,盗窃了一个白色的女士包,包里有300元钱。钱被花了,包扔到附近小区的楼洞里了。(6)2015年夏天和刚入秋的时候,他在鲜族学校附近的这个小区的一个二楼的同一家偷过两次东西,这两次这家的门都是开着的。第一次偷了4个包,一个包里有一台粉色的索尼牌相机。第二次偷了三个包,有一个包里有差不多二、三十个硬币,还有一个包里有1000多元钱。钱都拿走后,包都放在楼上的窗户下面了,相机和钥匙放在他自己的皮箱里。(7)2015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3、4点,他在白山市医院住院部二楼盗窃了一条裤子,裤子里有2000多元钱。钱被他花了,裤子放在白山市医院一楼了。16、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自然情况。上述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在医院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在医院盗窃病人或病人家属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因盗窃甄某某案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如实供述了其实施的其他盗窃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吕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甄某某人民币25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立伟审 判 员  朱崇艳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运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