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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终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袁光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袁光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光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袁光辉,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员工。委托代理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程江,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袁光辉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光辉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光辉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光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袁光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庆龙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成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