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树刚与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刚,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3111号原告郭树刚,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高双。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常诚。原告郭树刚诉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树刚的委托代理人高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7日至2014年10月,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搅拌站司机工作,约定工资每月2240元,另加提成。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资4372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4372元。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据,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4372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至2014年10月,原告郭树刚受雇于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从事搅拌站司机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2240元,另加提成。期间共拖欠原告工资合计4372元,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本院认为,原告郭树刚为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能够证明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既不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郭树刚劳动报酬437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