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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巧平与刘西胜、濮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平,刘西胜,濮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民初27号原告王巧平,女,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刘西胜,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卫兵,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濮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001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恒、王志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巧平诉被告刘西胜、第三人濮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置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巧平,被告刘西胜的委托代理人李卫兵,第三人金桥置业的委托代理人李彦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巧平诉称,2012年9月22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购买第三人位于内黄县后河镇工贸区香格里拉花园的B-10-1-06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优惠后为235432元,原告王巧平按照公积金贷款方式缴纳40%房款,现已经缴纳首付94173元。2015年2月11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原告房屋予以查封,原告不服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15年11月27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濮中法执异字第0008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执行异议。现原告对该裁定不服,依法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停止对争议房屋的执行。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协议、房款收据、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两份。被告刘西胜辩称,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实际交款,购房协议应当由经办人了解后确认是否合法有效;对于收据,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向金桥置业实际缴纳了房款,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金桥置业辩称,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提交原告的交款凭证七页。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2日,原告与金桥置业公司签订《香格里拉花园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王巧平购买香格里拉花园B-10-1-06房屋,建筑面积120.70平方米,约定王巧平选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于2012年9月29日前首付40%房款,房款优惠3%,优惠后房屋价款235432元。王巧平应在2012年9月29日前付款40%即94173元,剩余房款60%即141259元由王巧平公积金贷款后打到金桥置业账户。金桥置业公司计划于2013年5月31日前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360个工作日达到办证条件,并协助王巧平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件。合同签订后,原告王巧平于2012年9月29日交付房款94173元。其余房款141259元,因金桥置业公司房屋手续不全,达不到按揭条件,未能办理按揭房贷。原告王巧平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无其他住房。另查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濮中法执字第00084-4号执行裁定,将王巧平购买的香格里拉花园B-10-1-06号房屋予以查封。原告王巧平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濮中法执异字第0008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王巧平的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作为原执行案件的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第三人金桥置业公司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已经订立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无其他住房。原告依照购房合同支付房款94173元,虽未超过约定房屋价款的50%,但由于并非原告的过错造成剩余房款未能办理按揭贷款以及购房合同未能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情形,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其购买的位于香格里拉花园B-10-1-06号的查封应予解除,并不得对该房屋执行。被告刘西胜的辩解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金桥置业的诉讼地位问题,因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故可列为本案第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得对原告王巧平购买的位于河南省内黄县后河镇工贸园区香格里拉花园B-10-1-06号房产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西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章臣审判员  魏献忠审判员  李凤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