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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6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莉与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莉,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6019号原告:孙莉。委托代理人:陈丹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法定代表人:张国胜,系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法定代表人:张更生,系董事长。原告孙莉诉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民委员会、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原告机械费728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奇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丹娟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12月20日,张锦佐、张荣光共同出具结算单据一份,载明:鹤田村办公楼后开挖特困户安置用地,原告孙莉使用后四轮汽车运泥渣,约定每车80元,计运泥渣91车,共计7280元。2016年4月13日,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言明:张锦佐、张荣光是被告方委派的开挖特困户安置用地用挖机挖泥、汽车运泥工作的负责人。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村办公楼后特困户安置用地,用汽车运泥渣,两被告理应按双方的约定,在工作成就后及时结算付款。但时至今日,在原告主张权利时,两被告仍未对结算款予以清结,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报酬7280元,应予支持。两被告未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也应准许。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本案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民委员会、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孙莉报酬7280元,并从2016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民委员会、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璐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