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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卢少华与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少华,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173号原告卢少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1。被告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始兴县。法定代表人官锦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少华诉被告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