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81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忠明诉李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明,李安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82号原告李忠明,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店上镇李家庄村。被告李安国,男,50岁,住潞城市店上镇洪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明诉被告李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