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忠明诉李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明,李安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82号原告李忠明,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店上镇李家庄村。被告李安国,男,50岁,住潞城市店上镇洪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明诉被告李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