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枫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卢述平与蔡湘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述平,蔡湘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枫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卢述平,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执行人:蔡湘钿,男,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本院在执行卢述平与蔡湘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于2014年7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的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4)潮安法枫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向被执行人蔡湘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立即付还申请执行人卢述平盖板款人民币4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另计);支付代垫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应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蔡湘钿因刑事犯罪被羁押,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调查,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蓝 寻审判员 陈树鹏审判员 刘作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凌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