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刑更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茂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1155号罪犯张茂林。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烟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茂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至2010年4月16日止。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1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鲁刑执字第7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8月8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鲁刑执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4年10月31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潍刑执字第30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30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有记功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茂林准予减刑一年(即其刑期变更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29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金军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陈志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