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谢某某、葛某甲与葛某乙、徐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葛某甲,葛某乙,徐某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2469号原告谢某某,女,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葛某甲,男,200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谢某某(系原告葛某甲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兆祥,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乙,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徐某某,女,194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谢某某、葛某甲诉被告葛某乙、徐某某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谢某某、葛某甲诉被告葛某乙、徐某某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