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古丽巴哈尔·塞来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3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丽巴哈尔·塞来,女,1962年9月15日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辩护人何汝玫,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美丽古丽·司马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退休工作人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丽巴哈尔·塞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丽巴哈尔·塞来及其辩护人何汝玫、翻译人美丽古丽·司马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古丽巴哈尔·塞来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XXX号德平休闲宾馆211房间外,将装有海洛因及辅料的蓝色环保袋一个交给服务员刘某某藏匿于宾馆阁楼内。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刘某某处调取蓝色环保袋一个,内有白色粉末三包、白色块状物一包。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称重后检验,从刘某某处调取的393克白色粉末、132.02克白色块状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分别为37.49%、33.57%;调取的20.21克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调取的179.81克白色粉末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综上,从刘某某处调取的涉案粉末及块状物中,共有545.23克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古丽巴哈尔·塞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古丽巴哈尔·塞来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清点称重记录、被告人古丽巴哈尔·塞来签字确认的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丽巴哈尔·塞来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达五百四十余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古丽巴哈尔·塞来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同时对毒品成分含量酌情考量。据此,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古丽巴哈尔·塞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晓青审 判 员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饶伊蕾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