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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特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刘福宝甘南县旺亿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福宝,甘南县旺亿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203号申请人刘福宝。申请人甘南县旺亿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成。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福宝与申请人甘南县旺亿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关于确认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2016〕甘民调字第204号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葛永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福宝与申请人甘南县旺亿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经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甘南县旺亿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刘福宝借款300万元,此款于2016年5月5日一次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永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