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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明与广东中民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广东中民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526号原告:李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18,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在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广东中民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吴玲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广东中民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赖小平代理审判员  赖书胜代理审判员  谭谦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招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