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曲耀生与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磊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耀生,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磊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592号原告:曲耀生,男,汉族。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猛,男,汉族。被告:董磊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耀生与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磊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耀生撤回对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孙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