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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曲耀生与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磊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耀生,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磊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592号原告:曲耀生,男,汉族。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猛,男,汉族。被告:董磊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耀生与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磊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耀生撤回对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孙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