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进忠申请执行赵保坤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忠,赵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87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忠,农民。被执行人:赵保坤,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进忠与被执行人赵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04日作出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保坤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执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