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钭云国与缙云县四季田园有限公司、刘治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钭云国,缙云县四季田园有限公司,刘治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232号原告:钭云国,农民。被告:缙云县四季田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仙都街道下洋村。法定代表人:刘治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治强,公务员。原告钭云国与被告缙云县四季田园有限公司、李治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钭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钭云国负担。审 判 员 王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