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冯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冯波,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786号原告: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锐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万春,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波,男。被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波、磐石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磐石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