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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艾小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艾小英,翁兵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04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庞新锋,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旭,男,该行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国栋,男,该行职工,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艾小英,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翁兵达,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艾小英、翁兵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亓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仲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