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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姚茂军与岑国武、岑国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185号原告姚茂军(反诉被告)。被告岑国武(反诉原告)。被告岑国田(反诉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茂军(反诉被告)诉被告岑国武、岑国田(反诉原告)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涉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方面的问题,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是否给予治安处罚尚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为此,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出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出反诉,是当事人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姚茂军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岑国武、岑国田(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姚敦坤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岑国武、岑国田(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星敏代理审判员  XX忠人民陪审员  姚元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尚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