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吴运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运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090号罪犯吴运初,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2日作出(2001)茂中法刑初字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运初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12月18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9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运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09年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1年4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0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吴运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运初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6次;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运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运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