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韩文逸与郑善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逸,郑善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367号原告:韩文逸。被告:郑善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逸与被告郑善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善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逸撤回对被告郑善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文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