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司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1刑初8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某,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犯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司某分别从淘宝网多家店铺内购买了铅丝等材料,在其位于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树北村一组30号的住处自制铅弹1044发。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司某自动到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陈桥派出所投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司某分别从淘宝网多家店铺内购买了铅丝等材料,在其位于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树北村一组30号的住处自制铅弹1044发。经鉴定,被告人司某制造的铅弹为气枪铅弹。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司某主动到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陈桥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司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间,其从淘宝网上多家店铺内购买了精密管、弹簧、销子、铅丝等材料,在其位于陈桥街道树北村一组30号的家中自制了一把仿真枪和一千余发铅弹。2.未到庭证人任某(系被告人司某妻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经营了一家名为洁丰干洗快E点的干洗店,被告人司某网购的部分物品会寄到该干洗店,其不清楚被告人司某网购的具体物品。3.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提供的被告人司某在淘宝网网购的交易截图,证明被告人司某于2014年7月至10月间通过淘宝网购买了铅丝、精密管等物品。4.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附照片),证明2015年8月2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司某位于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树北村一组30号的家中搜查出仿真气枪1把、自制铅弹1044发、铅弹模具1套等物品并当场予以扣押。5.通公物鉴(痕)字(2015)89号枪支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的“气枪铅弹”为气枪铅弹��共1044发,有效。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司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司某的到案情况。本院认为,非法制造弹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弹药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弹药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司某出于兴趣爱好,通过网络购买铅丝自制气枪铅弹1044发,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司某犯非法制造弹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出具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考虑被告人司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可对被告人司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司某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铅弹1044发、作案工具铅弹模具1套予以没收(以上物品暂扣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由该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勇强代理审判员 黄 玲���民陪审员王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翟佳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