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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姜必青与新疆玫瑰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必青,新疆玫瑰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姜必青,男,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郭村镇大姜村。被执行人:新疆玫瑰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九区。本院在执行(2016)新0102执638号姜必青申请执行新疆玫瑰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2016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01执他297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三初字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   勇代理审判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