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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5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金秋与孙久林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秋,孙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26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秋,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久林,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金秋与被执行人孙久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石民(商)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金秋于2015年12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久林偿还其借款20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孙久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金秋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久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王金秋发现被执行人孙久林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穆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