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凯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吴艳雪申请执行唐乾斌(2015)凯执字第906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雪,唐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吴艳雪。被执行人唐乾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凯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吴艳雪申请执行唐乾斌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唐乾斌在金融、房地产、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艳雪现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吴艳雪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凯里市人民法院(2015)凯执字第90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庆  彪审判员 罗  亨  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华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