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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0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余正红、陶安与安徽精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正红,陶安,安徽精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350-4号申请执行人余正红。申请执行人陶安。被执行人安徽精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江县经济开发区鸦滩路2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望执字第00350-3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机械设备中价值52万元的财产。双方于2015年8月17日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机械设备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安徽精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设备中价值52万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家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