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相磊与相法国、相兴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磊,相法国,相兴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636号原告相磊。被告相法国。被告相兴君。原告相磊与二被告相法国、相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相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相法国、相兴君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对相应的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相博以其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相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相法国、相兴君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相法国、相兴君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明细详见查封清单,查封价值以60000元为上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文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洋 微信公众号“”